图/文曾臻祺乐无穷专职但无肖像权模特:Adon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经常被拿出来“赏玩”,因为纠结在上面的纷争总是特别复杂,也难以划出一个不可逾越的标准线。前不久,纽约的摄影师JacobusRentmeester把Nike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Nike的AirJordan(小编钟爱的“飞人乔丹”)标识侵犯了他于年拍摄的照片版权。日前,Nike针对该项起诉提起了驳回诉讼的动议(Motiontodismiss),并直言该起诉“毫无意义”(meritless),“法律已经明确,只有在两张照片的主题存在实质性相同方才构成侵权……而Rentmeester的起诉距这一标准还差得很远。两张照片在情绪、灯光、场景布置、表达、色彩、风格、全景和感觉上均存在显著且不言而喻的区别。”(Thelawis“clear”thatinfringementcanonlyoccurwhere“twophotographsofthesamesubjectarevirtuallyidentical”…“Rentmeesterfallsfarshortofthatstandardheregiventhesignificant—andself-evident—differencesinthemood,lighting,setting,expression,colour,styleandoveralllookandfeelofhisphotograph.”)可见,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确实十分纠结。今儿我们就来一同来看看,美国法院判断摄影作品侵权时,对保护范围是如何考虑的。对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经历了一段十分曲折的过程,在版权法的历史上,摄影作品一度被认为是对事实的简单捕捉,不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直到年,摄影作品才被明确规定为《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而直至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缔结时,摄影作品才得以与其他的作品在法律地位上平起平坐。不过,对于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纠结却没有因此而平息,此中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1)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不论是对独创性要求很低的英美法系,还是对独创性要求看似较高的大陆法系,想要受到版权的保护,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都是最基本的要求;
2)如何确定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范围——哪些因素将受到版权保护。
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版权法并不保护思想(Idea),而仅保护基于思想而外化成的表达(Expression)。在艺术作品的领域,思想和表达的剥离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一件艺术作品所蕴含或希望传递的思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一百个人心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思想与表达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泾渭分明的河,以供切割。在Mannionv.CoorsBrewingCompany一案中,LewisA.Kaplan法官认为,当艺术家们的思想与其他因素交织在一起,通过特定的方式来诠释特定的主题时,摄影师对所摄主题的“构想”(Conception)就应当获得版权保护。另外即使摄影作品版权保护中存在版权保护不及于主题(Copyrightconfersnorightoverthesubjectmatter)这一原则,在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时,主题也可以因具备独创性而受到版权保护。他于是将摄影作品概括为呈现型(Rendition)、抓拍型(Timing)及主题创设(CreationoftheSubject)型三种类型,给予不同程度的版权保护:呈现型(Rendition)未创造出某个场景,而仅是通过对拍摄角度、打光、阴影、曝光、效果、滤镜等技术手段的运用而获得的智力成果,这种作品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在SHLImaging,Inc.v.ArtisanHouse,Inc.一案中,法官认为:“原告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架构,或使用相同的打光技术以及蓝天在镜子中的折射来获得成像。原告作品的独创之处在于,他精准的打光、相机架设的角度、镜头及滤镜的选取。独创性的基础在于经过这些人工智力选取而最终呈现的效果。”因而对各要素的组合安排、时间、地点、角度、灯光等的选取,最后通过运用摄影技术所呈现的照片效果才是版权所保护的对象,被拍摄的对象或者拍摄技巧本身则不属于。抓拍型(Timing)一张极富价值的照片可能生成于摄影师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按下了快门,这样的照片也可以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我们所熟悉的“胜利之吻”,就属于典型的抓拍型摄影作品,因其恰当的时间、地点及特殊的纪念价值而值得受到保护。但是抓拍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通常不及于照片的主题。也就是说,版权人不能限制他人之后在同一地点拍摄相同主题的照片。比如CatchoftheDay的摄影师在阿拉斯加的卡特迈国家公园中捕捉到了这样的画面:一条鲑鱼纵身跃进了一头棕熊张开的嘴巴里。这张照片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其版权人并不能禁止后来者在相同的地点拍摄棕熊享受鲑鱼的照片,即使后来者幸运的也捕捉到了极为相似的瞬间画面。主题创设(CreationoftheSubject)型版权保护不及于主题的原则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即当一个场景或主题是由摄影师创设的,则应当承认这个主题的独创性,因而受到版权的保护。例如Grossv.Seligman一案的判决。摄影师雇佣了一名模特,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该照片的版权转让给了他人。尔后,这名摄影师又雇佣了同一名模特,以完全相同的姿势拍摄了一张照片,唯一的区别仅在于后一张照片中模特的唇齿间多了一颗樱桃。第一张照片的版权人于是诉摄影师侵权。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摄影师第二次拍摄的照片并非新创,尽管与在先的照片有所不同,但姿势、模特、灯光、阴影等均一致。判断是否侵权,不要求精准的拓制,对场景的效仿或实质性模仿已经足够。因此摄影师在后拍摄的照片与在先的照片构成相似,其行为构成了对原照片的复制,属于侵权。在DonaldA.Harneyv.SonyPicturesTelevision,Inc.andA&ETelevisionNetworks,LLC一案中,一位摄影师拍摄了这样一张照片:一个小女孩骑在父亲的肩头正走出教堂。照片上的父亲因在探视期间拐走了自己的女儿,而被FBI通缉,这张照片也因为被使用在FBI的通缉令上而广为人知。此后Sony公司以此为原型拍摄了一部电视剧,其中使用了几张类似的照片。摄影师于是起诉Sony公司侵犯了他的版权。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并没有创造出其摄影作品的核心因素——骑在父亲肩上的小姑娘的主题。相反,被告的作品在背景、父亲手中的报纸、小女孩手的摆放位置、光线和色彩等方面的差异表明,它并未复制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表达要素,而仅复制了事实要素,不构成侵权。*左为索尼公司拍摄的照片,右为原告摄影师拍摄的照片。来源:theblog
上述三种类型的摄影作品其获得的保护范围有所区别。当作品属于呈现型和抓拍型时,作品虽然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但是版权人却不得禁止他人拍摄相同的对象或场景。与此不同,当作品属于主题创设型时,版权的保护范围将扩大到该被创设的主题之上。创设这一主题的艺术家可以阻止后来者在摄影作品中或其他媒介中对该主题的复制。Nike在动议中说:“Rentmeester并不对乔丹享有垄断权,包括他的外形、竞技实力及他扣篮时的照片。”(RentmeesterdoesnothaveamonopolyonJordan,hisappearance,hisathleticprowess,orimagesofhimdunkingabasketball)Nike的照片是否对Rentmeester的照片构成了侵权,孰是孰非,请各位看官自行判断,我们也将一直白癜风要多久能治好白癜风多久能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