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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下午,民建海淀区参政议政委员会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联合主办、民建海淀区中关村支部协办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立法建议”研讨会成功举办,30余名专家、学者、法官、知名互联网企业人员进行了热烈研讨。民建海淀区委主委王玉梅、副主委邱建国、赵晓光线上参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吴琳主持会议。
王玉梅主委向与会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企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她说,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e版权溯源共治体系的发布会,发布了有关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的调研报告,提出溯源共治的概念,需要跟相关各方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此次研讨会汇聚了各方精英,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成为促进各方对同一个问题、同一类问题达成共识的良机。作为民主党派成员希望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为促进《著作权法》的完善贡献我们的力量。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作品版权登记部主任张建东
张建东在主题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本次修法草案中关于著作权登记的有关修法情况和着力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议。张建东提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难点或重点的关键是通过版权登记实现确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主创新提出了DCI体系——这一构建互联网版权服务基础设施的整体解决方案,DCI体系的核心是通过快速便捷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对版权权属进行确认,使其在版权授权交易、版权侵权救济、版权行政执法、甚至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落地支持等版权产业全场景中确权都是版权授权、维权、救济、管理的基本依据。
民建海淀区企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秘书长屈平
屈平对此次研讨会也满怀期待,他在发言中指出,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涌现了新类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同时,部分权利人通过常年维权、长期维权的方式,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营收入,这种职业维权人新型维权方式也引发了大家的重视,尊重著作权保护固然很重要,如果有人打着著作权保护的幌子,通过维权做生意就不太合理。图片作品维权的相关问题也成为目前网络中负面情绪集中的焦点问题,所以尽快通过设立符合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发展现状的立法以化解矛盾已成为目前消除网络负面情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刘品新
刘品新就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的证据法问题及立法建议作了主题发言。他首先总结了著作权维权存在证据量大、电子证据易变、以及取证成本高的三个难点问题。随后他以美国云法案和欧盟的电子证据条例为例介绍了以平台为调证对象的非中介式取证。
最后刘品新提出《著作权法》修改和知识产权的证据规则过程当中的三个建议。第一个建议,确认平台取证这一新生事物,法律上应当认可平台取证作为一种新的取证方式,相应的取证结果就是证据的数据库,或者叫证据的大数据池,平台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客观发生,未来也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取证的主要方式,因而法律也应当予以认可。第二个建议,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有必要出台一些证据的审查规则整合现在已经有的经验规则,例如互联网法院和其他一些地方法院的成熟、先进做法探索建成规则,以便全国推广。第三个建议,在建立取证、存证规则的时候确实要注意权利平衡,防止这种取证规则被滥用的问题,防止可能带来的钓鱼执法或者取证的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史兆欢
史兆欢介绍,年9月9日互联网法院建院成立至年6月30日,审判数据显示总的收案量是件,著作权案件是件,占总受案量77%,涉及到图片著作权案件超过总案件一半以上。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数量巨大,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史兆欢在传播行为模式、合理使用以及平台责任三方面提出建议。他认为网络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催生出新的侵权行为模式,但现有法律框架仍有较大解释空间;关于合理使用,目前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规则适用范围有限,建议著作权法引入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关于平台责任,通知删除规则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网络时代新的侵权行为模式不断出现,如果现有规则不作适当改变,可能给权利人和平台方带来沉重的负担。新技术的发展支持对现有的规则做出改变,平台应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佳欣
刘佳欣从合理使用和权利滥用两个方面和大家一一做了分享。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刘佳欣认为,应当从使用的量上考虑适度性,从使用的质上,可以考虑将新作品里面把引用的作品删掉,看剩下的作品是不是影响到新作品的实质内容,如果影响了新作品的实质内容,说明原来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发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际上用了原作品。另外,刘佳欣认为草案中的权利滥用条款应避免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而侵权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完整的交易产业链缺失是造成权利滥用的主要原因,即使规定也应审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窦海阳
窦海阳从权利主体、侵权人比较关心的赔偿标准和依据的角度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第53条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窦海阳认为本条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到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按照倍数赔偿等依据,还规定了万赔偿限额的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针对大家关心的法官滥用自由裁量的问题,窦海阳认为大家不必担心。以北京法院为例,对于法定赔偿额的适用,这种情况大概是90%以上,法定赔偿额均值在两万块钱以下。这种情况反映了在实际案件中对额度的裁量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种好多年前确定的限额随着经济发展也会出现一些不合时宜的状况,可能会出现权利救济不充分的情况,53条把原来限额升为万上限,窦海阳认为比较合适。另外最后一款增加了证据证明等要求,他认为也可以达到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对裁量的要素做一定的支撑以及限制作用。
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赵丽莉
赵丽莉在线上进行主题发言。她提出“独创性”判断标准、合作作品合理分配、合理使用兜底条款增设、惩罚性赔偿适用以及集体管理管理组织五个方面的问题。
赵丽莉认为“合理使用”认定应结合个案判断各因素适用的权重,建议保留二十二条合理使用“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确立原则性规定下的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规则,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判断。在惩罚性赔偿方面,赵丽莉提出版权的许可使用费评估中评估机制、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等支撑性制度和体系是否足够成熟?是否足可支撑司法实践的适用?赔偿标准50到万的幅度如何掌握等问题,也希望就此问题引起立法部门的注意和回应。
民建海淀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
王琮玮表示,协会的会员单位以及民建企业也都遇到过因使用网络图片被诉的情况,涉及纠纷的企业曾向协会反映过希望通过立法来规制“恶意维权”的问题,同时从参政议政角度也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