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呼禾到东胜区公安分局诃额伦派出所走访慰问。
呼禾副市长首先听取了诃额伦派出所所长肖华对派出所基本情况、辖区人口管理、重点单位的管控、治安案件的办理等情况的简要汇报。先后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户籍室进行了实地查看,就执法办案和户籍业务等工作认真同民警进行了交流,并为全体民警送上新春的祝福,并勉励全体民警继续发扬优良作风,再接再厉,加强值班备勤,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左:云志明,左二:呼禾,右:奇景阳;右二:肖华)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云志明,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张兵,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处长李燕等陪同慰问。
亲切的慰问,浓浓的关怀,是巨大的鼓舞!市长请放心,守卫东胜千家万户的平安,全体民警绝不会松懈!
问题来了?呼禾副市长到底驻足用手机拍的是什么。
是办理户籍业务《一次告知》。大家都在办理户籍业务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带什么材料,去什么地方办什么证明。《一次告知》会解决您办理户籍业务的所有疑问。大家收藏好这条信息吧,下面小编整理出来,用的时候就方便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一次告知事项名称1
出生日期更正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出生日期更正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3、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提交表格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事项名称2
租赁房屋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二年的人员,在房管局办理租赁备案后可到户政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在该房址单独立户的,经出租人同意可挂靠至出租人户内登记为“非亲属”,如出租人未在该出租房址立户或不同意承租人迁入挂靠的,则不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受理。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落户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产权证明、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3.出租人、承租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3
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全区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户政中心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户政中心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用证部门提供核查服务。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到户政中心,户政中心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户政中心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提交表格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事项名称4
迁出登记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迁移登记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凡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入学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迁出手续。
提交表格
无
事项名称5
死亡注销、入伍注销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死亡注销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死亡注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居民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入伍注销: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提交表格
无
事项名称6
本科以下学历在我区就业人员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双方父母可随迁。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东胜区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手续;
2.用工单位劳动合同;
3.学历证明或相关技能证明;
4.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7
姓氏变更、名字变更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姓氏、姓名变更的规定
前置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一致的。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变更姓氏:《公证书》、居民户口薄、身份证;
名字变更:本人或监护人提交变更名字申请书、居民户口薄、身份证。
提交表格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事项名称8
投资、经商人员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双方父母可随迁。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东胜区居住证或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9
无户口人员落户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
到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在指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无户口人员,应当先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经居住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被收养人情况及有无在其他地方办理户口登记并出具调查报告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经分局审核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人口信息中家庭关系登记为“其他亲属”。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落户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5、特殊原因落户的需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
提交表格
《无户口人员落户审批表》
事项名称10
大学本科以上高学历(含本科)人员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双方父母可随迁。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东胜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手续;
2.学历证明及学历网上认证证明;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11
农村牧区居住居民分户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未征地、移民的农村牧区居民,因婚姻等变化要求办理
分户的,可按原规定在户籍地址办理分户,其他因征地、移民已不在原农村牧区居住申请分户的,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在实际居住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户。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所属农村牧区村、镇出具的书面证明;
3、农村牧区派出所审核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提交表格
无
事项名称12
购房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需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其他能证明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办理。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不受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可迁入。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落户申请书;
2.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13
分配或调入东胜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双方父母可随迁。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分配或调动文件、接收单位证明;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14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出生申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出生申报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我区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下同)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提交表格
无
事项名称15
投亲迁入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迁入的规定
前置条件
凡具有我区城区、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不受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可迁入。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1、本人落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生育证、户籍档案、工作档案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生育证、户籍档案、工作档案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提交表格
《户口迁移审批表》
事项名称16
民族变更更正
职权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委发〔〕13号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民族变更更正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凭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向户政中心申请。
提交表格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事项名称17
性别变更
职权依据
东胜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性别变更的规定
前置条件
无
审批(服务)对象
东胜区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盟市、县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户政中心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性别项目变更后,户政中心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提交表格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事项名称18
东胜区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东公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全区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条件
符合《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关于申领、换领、补领的规定
前置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审批(服务)对象
居民
申请材料
本人持居民户口薄或原身份证办理,普通证件六十日内发放,邮政速递证件十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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