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方对余先生所支付的5000元“定金”全部没收不符合《担保法》规定
据了解,余先生去年11月底在某婚纱摄影店购买了一套婚纱摄影照,总价为5000元,在签订协议后,支付给店方“定金”5000元,并约定在春节前完成拍摄不料,余先生最近因故取消了婚纱照拍摄计划,在与店方协商取消拍摄计划时,店方告知,取消协议可以,但事先交付的5000元“定金”按相关法律规定要予以没收,不能返还双方几番协商,无法达成和解,无奈之下,余先生只好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调查后,执法人员表示,余先生与该婚纱摄影店签订的婚纱照拍摄协议并支付“定金”,因故又不能完成拍摄需要取消协议,已构成违约,店方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该婚纱拍摄照的总价款为5000元,而余先生支付摄影行业前景分析的“定金”也是5000元,这也不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法律规定据介绍,我国《担保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余先生的婚纱照拍摄协议标的数额为5000元,其“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经调解,最终店方同意返还余先生4000元,一场“定金”纠纷得以解决
苏州桔子婚纱摄影提醒您遭遇“定金”陷阱怎么办:婚纱摄影市场又将进入销售旺季这几天,消费者余先生却因一套婚纱摄影照而烦恼不已“我年前购买了一套5000元的婚纱照,当场支付了5000元‘定金’,年后,我因故取消了拍摄计划,可婚纱摄影店却把我的5000元‘定金’全都没收了”余先生日前来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余先生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儿童摄影行业现状人员对双方争议进行了调查,发现余先生支付给店方的5000元为“定金”,而非“订金”据执法人员介绍,“定金”是合同双方签约的保证,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合同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店方认为:余先生不再拍摄婚纱照,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拍摄协议,因此拒还“定金”合理、合法;而余先生则认为:自己悔约不再拍摄婚纱照也是事出有因,违约也迫不得已,签约时自己也不了解“定金”的法律意义,因此对没收自己的5000元“定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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