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摄影作品的认定标准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电视剧截屏取得的

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

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摄影作品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极具创新之举

本文就摄影作品认定的相关问题予以整理

本文共计字丨预计阅读时间1.5分钟

法信码

A2.I

摄影作品

法信·裁判规则

1.电视剧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应认定为摄影作品——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本案要旨: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易言之,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故应当将视听作品中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

案号:()浙民初号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10大典型案例

2.数码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应以数码照片的技术参数为起点与核心——钱琦与香格里拉饭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饭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数码照片类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应以数码照片的技术参数为起点与核心,审查摄影设备、摄影情景等是否与技术参数相一致。赛事主办方对侵权作品进行颁奖公布、巡展、印刷成册等行为,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在获奖作品数量有限、原始照片容易提供、审查人员具有专业性、获奖作品使用范围较广且未支付使用费等事实要素下,赛事主办方对参赛作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第三人提交的参赛照片具有明显修改痕迹且不能提供原始照片的情况下,赛事主办方仍将该照片评为获奖作品并广为传播使用,显然未善尽该注意义务的,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年第18期

法信平台用户可识别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法信第期

内容编辑:毛毛责任编辑:长今

赞赏

长按







































治好白癜风费用
白癜风有什么好办法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kfzhangxuan.com/syzp/2791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