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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个条文,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今天就“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并结合纪实摄影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共六条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首先,什么是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是指具有可识别性,并非局限于面部形象,不限于上述提到的三种载体。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表明了肖像权具体分为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三种权利。
现实生活中,别说是拍摄后的使用,按照法律规定,拍摄就已经需要被拍摄人同意了。问题就来了,纪实摄影的最大特点是“真实”记录下“决定性瞬间”,如果多了个征求被摄者同意的环节,再让被摄者重新来一遍动作或姿势,姑且不论“摆拍”是否合理,多数情况已经不自然了。如果不经过被摄者同意,本身就已经存在侵犯肖像权人权益的行为了。
然后说说使用,纪实摄影很多情况下都离不开“人”这么一个主体,都要以人为主要的拍摄对象。那么问题来了,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无论是否是商业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
存在这么一种情形,摄影师在拍摄时,征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注意一点,同意拍摄与同意使用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取得肖像权人同意拍摄,没有获得使用授权,仍然不能未经肖像权人授权而公开发表(包括参赛获奖)。
另外是授权的形式。是口头授权还是书面授权,还是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