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荨麻疹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lx/210410/8833356.html近日,武汉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年8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措施意在进一步促进武汉市会展业疫后重振和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建成“国家会展中心城市”。
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疫后重振和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建成“国家会展中心城市”,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硬件设施水平
(一)高质量建设新展馆。按照“国家会展中心”的功能定位,高质量建设武汉天河国际会展中心,同步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在规划、基建、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全力打造集会展、贸易、商务、酒店、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国际会展商务新城。
(二)提升现有展馆功能。进一步完善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中国(武汉)文化博览中心等现有会展场馆硬件设施,提升展馆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快展馆周边配套建设,形成良好会展产业生态;鼓励现有展馆结合自身区位、规模等特点,差异化发展,实现错位竞争。
二、培育会展市场主体
(三)吸引会展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其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年之一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万元的,按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我市其它企业落户政策的会展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此扶持措施。
(四)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办展机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会展集团。对我市新组建的会展集团,参照本措施第(三)条执行。对商务部重点联系且在我市纳税的会展企业,在宣传、推介、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有实力的会展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我市资本市场相关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五)促进会展企业国际化发展。鼓励会展企业加入UFI、ICCA等国际知名组织,提高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对加入UFI、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会员的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促进会展项目发展
(六)支持展览加快成长。对举办规模在个标准展位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专业展,每个标准展位奖励元,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举办规模在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消费展,每个标准展位奖励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举办规模在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新创办专业展,每个标准展位奖励元,单届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最高不超过3届。专业展特装率达60%至80%的,其当届所获展览举办奖励上浮10%;特装率达80%以上的,其当届所获展览举办奖励上浮15%。
(七)鼓励举办高端会议活动。对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学术类会议及世界强、中国强企业年会给予奖励。会议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数个以上的,按每间夜数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3个(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外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数个以上,境外参会人数占比10%以上的会议,奖励标准上浮50%。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会议项目由国外权威机构,国家级、全国性学会、协会等以上专业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强企业、中国强企业等机构或企业主办的,其当届所获会议举办奖励上浮30%。
会议项目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八)推进会展品牌化建设。持续推进本地会展品牌发展,举办规模在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品牌展会,其当届所获展览举办奖励上浮10%,举办规模在0-0个标准展位的品牌展会,其当届所获展览举办奖励上浮5%,并在展会宣传、推介、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引导主题相同或者相关的中小型展会联合办展,推动专业展会提档升级,打造会展品牌。由两个以上不同主办单位分别举办3届以上且题材相近的展览项目进行资源整合,规模达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可参照新创办专业展进行奖励。展览项目取得UFI等国际会展认证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促进会展专业化提升。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打造主打品牌,做大做强现有重点会展,着力提升专业化水平,将会展产业裂变成万亿级“会展+”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会展项目,其当届所获展览举办奖励或会议举办奖励上浮10%。
四、积极推进招展引会
(十)支持引进会展项目。支持展馆、会议中心和酒店等会展场馆引进高端会展项目。对引进规模在个标准展位以上展览的展馆,按每个标准展位30元给予奖励,其中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按每个标准展位50元给予奖励。对引进参会人数达人以上,住宿间夜数0个以上会议的会议举办场馆,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10%给予奖励,其中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15%给予奖励。引进展览奖励和会议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
(十一)鼓励知名会展来汉举办。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展会,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城市,国内外商协会、知名展览机构等交流与合作,引进一批知名展会来汉举办。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会展活动来汉举办的,其支持资金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对规模在1个标准展位以上,连续两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外来展会(非一事一议会展项目),从第二届开始,每届给予该会展活动当届支持资金10%的额外奖励。
五、创新会展发展模式
(十二)支持线上会展。推进会展业态创新,积极引导、支持举办线上展会。对规模在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线下专业展,采取新技术、新模式同期举办线上展会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主办单位10万元奖励。
(十三)倡导绿色会展。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办展办会,支持场馆设施、项目运营、展示设计、展台搭建、仓储物流、垃圾处理等全产业价值链环节创新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可重复利用的标准化、模块化会展材料和产品。
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四)鼓励引进高端会展人才。大力引进策展、组展、办展等各类会展业高端人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我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给予补助。
(十五)支持会展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按照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培养适应会展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加强“政、校、企、协”合作。鼓励社会机构在我市开展会展专业培训,支持引进会展职业经理人培训项目,国家一级商协会、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和专业会展培训机构在我市举办会展职业培训,培训时间2天以上,培训人员达人以上的,对承办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在我市举办国际认证培训,且培训时间3天以上,培训人员50人以上的,对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已获得我市其它培训补贴的会展培训项目不适用此措施。
七、优化办展办会环境
(十六)强化政务服务能力。强化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提升全市会展工作统筹协调能力,形成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会展题材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主抓,展馆所在辖区政府服务保障的会展工作格局。加强市区联动,建立健全市、区、展馆三级联动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尤其是展馆所在辖区)设立专门会展机构,或明确主管部门,加强会展管理及项目落地政务服务保障工作。
(十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各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按照区域特点和行业归口,在政策引导、政务服务、重要嘉宾的邀请、展商观众的组织、行业内的宣传推广等多个方面为重点展会提供支持和服务。持续推动会展服务便利化,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监管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市政府重点支持或引进展会提供“一窗口”“一站式”“一揽子”的便利化、规范化、常态化服务:在展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布撤展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通信保障、安全保卫、交通组织、消防指导、医疗保障、餐饮供应、稳定物价、户外广告宣传、处理合同纠纷等方面提供高效有序的政务服务,规范安保管理,派驻通信车、消防车、救护车,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办展成本;设置文旅服务宣传点。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提升展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水平。大型展会实施参展产品知识产权报备和参展方不侵权承诺制度,设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站,现场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十九)改善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行业加大对会展相关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探索展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展会主体和参展企业的融资通道。鼓励保险机构推出适合会展行业的保险险种。
八、其他
(二十)其它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及由党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企业承办的会展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十一)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按照项目题材和行业归口原则,由牵头部门、区(开发区)按程序另行报市政府决策。
(二十二)依据本措施设立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政规〔〕7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我市举办会展的相关奖励和补助。重点扶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展览和会议等会展活动。
第四条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分配和奖励、补助项目公示;督促项目实施并拨付项目资金,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具体包括: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会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信息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展会举办前45天向市商务局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经信息登记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二)项目评估审核。由市商务局组织组织第三方评估审核机构开展进场评估工作,未进行项目评估审核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期内,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市商务局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市商务局对符合补助或者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通过武汉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或者补助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商务局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检查,同时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五)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企业信用评级较差的;
(六)展会存在安全问题;
(七)展会存在较多知识产权争议的;
(八)企业存在较多投诉且近两年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九)其他不宜资金支持的情形。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相关解释
(一)本措施所称展览需实际展期(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会议需举办天数在2天以上。
(二)本措施所称专业展是指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目的、符合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展、摄影展图片展、成就展、文化科普展等)。本措施所称消费展是指规模较大的,以展出消费品和商品销售或交易为目的展销会和交易会。本措施所称会议是指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会议(不包括政府性工作会议、联欢会和联谊会等)。
(三)本措施所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特装展位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本措施所称特装是指面积在4个标准展位以上,除正常照明外主办方不提供任何配置,由单一参展商自行设计搭建的展出空间。
(四)本措施所称新创办专业展是指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其主办单位在本市注册,营业税、增值税在本市缴纳的专业展。
(五)本措施所称会议场地租赁费不含会议设备租赁、翻译、会场服务等会务费用。
(六)本措施所称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是指《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9大支柱产业、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未来产业,即“”产业集群。
(七)本措施所称引进展览需主、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已连续举办5届以上;引进会议需主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已连续举办5届以上。
(八)所有展览应当在专业展馆举办;在其他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各类展览,均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业展馆包括:武汉天河国际会展中心、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中国(武汉)文化博览中心等。会议间夜数(房间数X天数)只计算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含同等级品牌酒店)的数量。
(九)在同一展馆、举办时间间隔90天以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励。
(十)主办单位在同一时间、同一会议场所举办的包括多个平行会议、分论坛在内的系列会议活动,视为一个会议项目予以奖励。
(十一)对展览和会议同期举办的会展项目,按照展览和会议举办奖励标准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各会员单位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汇总后集中反馈,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武汉市会展行业协会电子邮箱:qq.